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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总队回复: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不包括维修!
发布时间:
2025-12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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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

咨询:消防维保中控制柜维修问题
因消防维保服务机构资质中不涉及强电资质要求,维保技术人员也没有电工技能要求。因此,维保中涉及消防强电控制柜这方面内容中,维修是否应该维保单位服务范围内?
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回复:
根据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》(应急部7号令)以及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》(GB25201)的相关规定: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不包括维修。

咨询:关于消防维保的问题
维保机构能不能只帮甲方做线上系统的维保,也就是说只走系统;现场消防设施故障需要维修或者更换部件等问题由甲方自己负责;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好。这样执行符合规定吗?
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回复:
符合规定。

咨询:不合格消防检测项目如何出具检测报告
按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完成消防检测后的7日内应出具结论性报告。项目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问题隐患,应判定不合格,但甲方要求检测单位不得出具不合格报告,而整改又遥遥无期。这种情况下是否有相关的法规或管理规定,指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?在此期间如果出现火灾事故或监督检查,相关责任如何界定和承担?
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回复:
1.根据《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准则》第二十二条规定“机构应当自服务活动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记录、报告等文件,并由委托方和机构分别存档备查。”;
2.单位可根据隐患问题整改的难易程度合理确认整改期限,如单位整改完毕后,可委托机构进行复检,复检合格后,可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;
3.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的第十六条规定: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: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、器材,设置消防安全标志,并定期组织检验、维修,确保完好有效。因此,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是单位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,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转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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